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是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不断推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是检验机关、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党政机关各级干部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社会矛盾的“调解器”,在围绕中心促发展,经济发展环境再优化方面要作出表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一、发挥审判职能,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诉讼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大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为经济发展环境再优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方针、加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努力维护经济发展所需的良好治安秩序。
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人民法院要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一是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影响群众安全感犯罪,确保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和务工人员有社会安全感。二是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从严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企业从业人员过失犯罪、 轻微刑事犯罪,从有利于企业前途、经济发展角度正确定罪量刑,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人民法院要通过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充分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民事权利,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行为,促进建立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是继续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依法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案件,保障国企、集体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改制中的联营、兼并、承包 、股份合作、破产等案件的审理,处理好由此而引起的相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定企业产权关系, 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制裁侵吞国有、集体资产的行为。二是审理好公司治理的相关案件,及时化解企业投资者间因公司治理而引起的相关纠纷,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审理好市场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制裁违法,保护合法,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形成。四是依法审理好婚姻家庭、企业相邻关系纠纷,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确保广大涉企从业人员安居乐业。
(三)加大民商事审判的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主体民事权益的实现。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因交易行为发生纠纷选用诉讼手段解决的观念已经形成,而诉讼裁判所确认的民事权益的实现,是各类市场主体最为关心和关注的,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主体民事权益的实现。一是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工作责任,将有效执结率,即民事权益的实现率作为执行工作考核的重要标准。二是要多措并举,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打击力度,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主体民事权益的实现。三是要科学执行,文明执行,做到既保护权利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又要兼顾被执行人企业发展和生存,力争促成双赢互利。
二、改进作风、优化环境,人民法院要作表率
经济要发展,环境再优化,党政机关及各级干部是关键,人民法院作为其中的一员,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全院干警要通过学习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所倡导的“八个坚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民司法,在思想上明确为谁掌权、为谁审判、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改变少数审判人员大局意识不强,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把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考核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
二是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促使审判作风得到明显改进。要通过扎扎实实的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改进全院的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杜绝对群众和当事人耍特权、耍态度,切实纠正在个别干警身上存在的“冷、硬、横、推”的现象,为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细致的服务。
三是要进一步增强公正与效率意识,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要结合法院正在开展的规范化建设活动,规范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要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少数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司法行为不规范、办事拖拉的现象。
四是要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在这次作风建设年活动中,通过开门纳谏、查找问题、完善管理、堵塞漏洞,使全院的制度和规范化建设再上一个台阶。
五是要加强沟通与联系,争取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改善对外司法形象。依靠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加强与县政府、政协及各部门、乡镇街道的联系沟通,听取相关部门及经济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认真整改,较好地树立文明司法、公正司法的对外形象,进而进一步推动法院的各项工作。 (作者系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