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面,让广大参保群众最大限度地得到实惠,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具体调整规定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调整
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70元。其中省、县财政补助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个人缴费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
二、参保年度调整
为使参保年度与财政结算年度相一致,从2007年起参保年度从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2007年1—4月的合作医疗参保经费已于2006年度交纳,所以2007年度的保期为5月1日至12月31日八个月。
三、筹资时间调整
筹资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今年的筹资时间分为两次:即3月15日至4月15日交纳200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八个月的参保经费;11月15日至12月15日交纳2008年度十二个月的参保经费。
四、报销政策调整
1、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县城县级医院由800元降至600元,县外医院由1200元降至1000元。乡镇卫生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仍保持300元。
2、医药费可报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调整为60%。
3、住院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0000元提高至30000元。
4、设立住院最低报销额:凡在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药费报销款,每次达不到60元的,按60元计报。
5、扩大特殊病门诊报销范围并降低起付线:在尿毒症、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肺结核、肝硬化腹水等特殊病种的基础上增加精神病病种,共六种特殊病种;特殊病种的报销起付线由2000元降至1000元。
6、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从原来的10%提高到20%。县第二人民医院实行与乡镇卫生院相同的政策标准,即门诊报销20%。
7、在本县县级医院就医,使用中草药(不含中成药)的门诊费用报销20%。
8、对实行门诊报销的医疗单位按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从人均5元提高到人均12元的标准给予核补;在本县县级医院实施中草药(不含中成药)门诊报销的经费按人均2元标准给予核补,超出不补、不足按实结算。具体办法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制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