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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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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养老问题,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快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1、县财政每年预安排20万元,并保障公益金正常运行;
2、在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安排一部分;
3、接受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4、公益金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领养的家庭;
2、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3、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独生子女死亡”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父母每人每月120元的补助。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者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规定条件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三、二、一级鉴定标准,分别给予父母及伤残子女每人每月40元、60元、80元的补助。
3、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规定条件的家庭,父亲年龄未满45周岁或母亲年龄未满35周岁,伤残子女年龄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则上应将补助金逐年转入社会养老保险。
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5、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补审后,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同意,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时,需附县有关部门或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伤残或死亡证明。
第七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拟批准的,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公示五日无异议,予以批准,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委托银行按月发放;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八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县计划生育局,办公室成员由计生、财政、人劳社保、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账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账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资助。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应及时报告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并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公益金。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计生局负责解释。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有上述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2日起执行。
中共武义县委、武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一个女儿,在自愿承诺不再生育第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前提下,可申请《计划生育优惠证》,凭《计划生育优惠证》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在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妇保院、各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转制医院除外)及县计生指导站就医,实行“一免四减半”的待遇,即:免挂号费;心电图、三大常规(血、尿、便)检查费按国家规定减半收费。
2、初中升高中时(省示范中学除外),降低5分录取(在教育部门组织招生录取公布前,到教育局申报)。
3、困难户优先列为县民政部门的扶贫济困对象,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户全部列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联系乡镇的部门单位要实行“一帮一”扶贫帮困。
4、在审批建房时,系县收县管的有关规费予以减半收取。通过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住房的(不含商住房),给予每平方米低于中标价10元的优惠。
5、确系本人经商办企业,在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时,应适当给予优惠。
6、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7、在大中专毕业或从部队退伍后参加就业考试时,主管部门在招考简章中明确了加分分值的给予适当加分。
8、县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优先推荐其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工作,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9、由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具体发放数额、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
10、由县财政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信誉较好的,由农村信用社发给《农民信用社信用户贷款绿卡》,在授信额度内,发放信用贷款,最高额可达10000元。
12、在办理公证手续或者代理民事、刑事诉讼时,在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前提下,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公证费和律师费实行减免,直到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各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有利于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优惠政策,并抓好落实,对骗取上述优惠政策或发生计划外生育的,除取消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外,按《浙江省人口号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武义县委
武义县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