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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新闻网讯 得知朋友驾车撞伤人逃逸之后,赵某、张某、金某等人非但没有及时劝阻或帮助其对被害人展开施救,反而积极帮助毁灭证据。案发后几个糊涂的当事人日前被县法院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和赵某、张某、金某系朋友关系,平时比较要好。2007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驶浙GF6708号微型普通客车沿县城中盛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中盛路与武丽线交叉口地段时,与正常行走的路人陶某发生碰撞,见陶某受伤倒地后,陈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并打电话给朋友赵某、张某,告之自己出事了,要求他们帮助前往事故现场查看被害人的情况,并准备将前挡风玻璃及右前大灯破裂、右前立柱面板凹陷的肇事车开往东阳修复,以毁灭证据、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赵某等人在得知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后,不但没有劝阻其对被害人展开救助,反而仍应其要求将肇事车牌照拆卸遮盖后,与其一起开车前往东阳,并由赵某骑摩托车在前面探路以防交警设卡追查。途中,陈某打电话给东阳的朋友、被告人金某及倪某(另案处理),要求帮助安排修理肇事车。金某得知朋友“有困难”,二话没说,就和倪某将陈某的肇事车带到东阳市城南西路一汽车修理店连夜赶修,并由金某出面登记、支付相关费用,安排陈等三人住宿。6月13日上午,陈某先赶回武义上班,金某与赵某、张某等人则一起到汽车修理厂为陈某结账付款并将修复好的肇事车开回武义。后来陈某害怕肇事车上的新配件引起别人怀疑,又于6月15日晚在赵某的帮助下将车开到江西南昌,以“要卖车,将新零件换掉”为由,将肇事车上的新配件与他人同型号车上的旧配件互换。
被害人陶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迫于巨大的压力,2007年11月30日,陈某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几位“热心”的朋友也相继落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张某、金某明知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仍共同帮助其毁灭证据以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吕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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