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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新闻网讯 (通讯员 吕洪武)花了一万多块钱上中央电视台做了一个小广告,就擅自在其生产的所有产品上印上“CCTV央视上榜品牌”和“CCTV热播品牌”字样进行销售,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虚假宣传为由处以行政处罚后还不服气。日前,我县一门业公司状告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销其处罚决定,最后以失败告终。
近年来,“央视上榜品牌”、“央视热播品牌”的广告词“十分流行”。2006年,我县一家生产钢质门的小型企业也得到“诀窍”,花了15000元在中央电视台第7套节目每天5秒钟连续播出一个月的广告,并取得一份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荣誉播出证书。从2006年9月起,该公司在其生产的所有产品包装上标注“央视上榜品牌”、“央视热播品牌”字样并进行销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发现该门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后,认定其擅自在生产销售的金属门的包装上标注“CCTV央视上榜品牌”和“CCTV热播品牌”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于2008年1月30日对某门业公司做出武工商检字(2008)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门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人民币6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然而,该门业公司不服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于2008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消。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方的县工商局辩称,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花了15000元在中央电视台第7套节目做了每日5秒钟连续播出一个月的广告后,就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金属门上印上“央视上榜品牌”、“央视热播品牌”字样后进行销售,在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的误导,客观上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中央电视台评选的优良品牌,或者是中央电视台因企业产品优良或有特色而大力宣传的品牌,客观上也产生了严重误导消费者的效果,故原告方的行为系虚假宣传行为。对此,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以及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也曾在2006年多次发表严正声明,否认“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告诫广大消费者不要受到虚假宣传的诱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告所做的处罚决定。县工商局同时向法院出示了网上下载的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的申明,证明中央电视台没有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
武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至2007年3月23日,某门业公司已生产标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金属门4300扇、标有“CCTV热播品牌”的金属门1500扇,已销售标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金属门4000扇,上述金属门共计经营额1512000元。在综合所有事实和相关因素后,主审法官最后依据“虚假宣传中‘明显夸张的方式’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判断”,认定原告的关于案情的辩解不成立,判决维持被告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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