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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新闻网讯 蔡某经人介绍,为一企业翻修简易车间的棚顶彩钢瓦,不料在刷油漆时,所踩的横梁突然断裂,蔡某从7米多高的横梁上跌下不省人事。经医院抢救,前后共花去治疗费用近6万元。事发后该企业拿出2.6万元后就拒绝再支付费用。蔡某认为自己为对方干活受了伤,身体还落下了残疾,对方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实在太过分,于是一纸诉状将该企业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其包含医药费、营养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4984.25元。
被蔡某告上法院的这家企业感觉很委屈,认为双方一开始建立的就是承揽合同关系,这就意味着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均由其自负,原告在修复顶棚的过程当中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自身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与己无关,且事发后,从人道主义出发,已经帮其支付了2万多元医疗费,原告的漫天要价实属无理请求。
原、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双方之间存在的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等人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其他身份上的管理、支配和从属关系。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概念的表述以及现有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还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方的企业作为定作人,在明知原告蔡某没有钢结构建筑施工从业资质的情况下,仍选任其进行厂房屋顶维修工程,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失,应对蔡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蔡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资质仍承揽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在工作中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本案中事故发生原因、原告与被告的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联系密切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应由被告企业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同时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蔡某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予以一定支持,最后判决被告企业赔偿蔡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1013.95元,除去已付的28147.8元,还需赔偿2866.15元。 (吕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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