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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双双命丧建筑工地工棚
2008年5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县中医院妇产科送来一名已经深度休克的产妇,在医护人员采取了紧急措施后被送致手术室抢救,不幸的是,因失血过多,这名李姓产妇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4时30分死亡。后县公安部门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产妇系子宫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及羊水栓塞死亡,产妇腹中的女婴系宫内窒息死亡。
为死者接生的江西籍女子张某随即被警方控制,并于6月6日被依法逮捕。 案情回放
2008年5月27日早上5、6点钟,张某前后数次接到同一个男人打的电话,说老婆快要生了,让其快点过去帮忙,随后,既无《医师执业证书》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张某赶到桐琴镇某建设工地工棚内对该男子的待产老婆实施接生。产妇说自己肚子很胀,很难受,毫无相关专业资质的张某便带上一次性手套为产妇做了阴道检查,摸到一软泡,就擅自对其使用催产药物。产妇用了催产药物后情况并没有好转,张某又给产妇按压腹部,同时用手在产妇阴部掏,帮助产妇生产。
一直到10点30分左右小孩还没生下来,产妇的丈夫感觉不对,就急忙叫来出租车将已经处于深度休克状态的老婆送往医院抢救,可惜一切都已经晚了。
不知闯下大祸的张某从产妇丈夫那里拿了一百块钱就走了,但很快,张某就被有关部门抓获并被移送司法部门审查起诉。 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事后,县卫生局专门委托金华市医学会就张某的接产行为与产妇李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分析,金华市医学会的三位专家经鉴定后认定:
1、接产人张某对产妇李某在接产前未进行测血压、脉搏、呼吸、听胎心,评估产妇骨盆、胎儿大小等产科基本的常规检查。
2、接产人张某在产妇生产不顺且不明确胎儿大小、宫缩、胎心好坏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催产素不当,使用剂量大,滴速快导致产妇子宫强直收缩、子宫破裂,加重胎儿宫内窘迫、窒息;在使用催产素的过程中,未严密观察产妇身体状况,又不恰当使用腹部加压助产,严重违反了产科诊疗规范。
结论为:张某的接产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人供述
检察机关以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产妇的丈夫丁某及其女儿以及产妇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费、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7312元。在庭审过程中,当被问及既无行医资质又无相关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为何敢帮助他人接生时,张某回答曾在老家江西有过多次帮他人接生经历,也不知道无证接生犯法。当问及有无参加过正规的医学知识学习或培训时,张某摇摇头说小时侯看过外婆帮助他人接生,看了几次之后就学会如何接生了。当法官问张某接生一次如何收费时,张某说一般都没有具体的价格,由产妇的家属随便给的。 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非法行医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由于张某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本案实际,判决由其承当合理损失的80﹪,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产妇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849元。 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吕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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