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春,男,1991年出生,第二次犯罪被抓时未满17周岁;小郑,也是1991年出生,案发时同样未满十八周岁。阿春和小郑两人都在200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后,因涉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阿春和小郑再度双双站上被告席,到第二次落网时两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未满。
2006年2月中旬,阿春、小郑和另外两名少年与他人发生纠纷,就模仿电视剧情节中黑社会帮派斗殴情节,与对方电话约定县城的紫金五圣解决问题,双方见面后,阿春、小郑等人就开始殴打对方,并用刀朝他人头部乱砍,致对方重伤倒地后继续对其进行拳打脚踢,直至对方不醒人事才逃离现场。
事后阿春、小郑及另两名同案犯的监护人共同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7000元,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四被告均系初犯,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阿春和小郑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年纪轻轻就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照理说应该吸取教训,痛改前非了吧,可阿春和小郑这对“患难兄弟”并没有安分多久,很快再次“有难同当了”。
从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阿春、小郑伙同他人(以未成年人居多)以插片开锁、爬窗、踢门等方式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窃得的物品包括现金、黄金首饰、香烟、集邮册等,有时甚至连储蓄罐里的零币也不放过,其中阿春负案值20760余元,小郑负案值12540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在综合考虑了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等相关因素后,决定撤消对两人2006年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判决,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阿春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4000元,小郑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2000元。 (吕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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