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因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6家企业将县环保局告上了法庭。11月24日,县环保局拿到了6份判决书。
2008年5月5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熟溪街道、王宅镇、壶山街道、泉溪镇、白姆乡的6家塑料粒子加工厂进行排污检测,其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均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环保局以6家厂未配套建设排污设备,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超标排放,作出了“责令停止塑料粒子加工项目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
6家企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金华市环保局于7月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6家企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起官司于10月22日在县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中,6家企业认为,塑料粒子加工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污染主要是浸洗废塑料、编织袋所产生沙、土、废气、废水。废水经过处理后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原告认为,被告未向原告送达检测报告,剥夺了原告对检测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使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县环保局称,6名原告投产塑料粒子加工项目以来,至今均未通过“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验收。该局认为,检测报告属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测,无规定须送达原告。因此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罚正确。
10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等规定,6原告的污水排放经检测超标属实,县环境保护局对6名原告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驳回原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舒清海 吕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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