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小偷从一工厂里偷了20箱锁坯,原想当废铁卖了换几个零花钱花花,几经周折,却刚好卖到了被偷的事主手里,接下来不用说也知道,这伙小偷一个不少全进了班房。
2008年8月12日下午,在武义经营一家锁厂的潘某等一群人扭送两名年轻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两人是盗窃锁坯的小偷,经民警询问后,一起盗窃案水落石出。
小偷之一的曹某,江西人,外号“小光头”,今年还未满十八周岁,因为没有工作,平时就和认的哥哥“光头”寄住在一美容院里。2008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几名年轻人开了一辆红色轿车停在曹某所住的美容院,问“光头”干活去不去(干活就是出去偷东西),“光头”当即就答应了,半个小时之后,大小“光头”就坐上“赵老四”等人开过来的轿车,车子先是在牛背金工业园区转了四五十分钟,最后停在一工厂围墙外,由一名小偷负责望风,另一名小偷在围墙外面接应,曹某等人则翻墙进入该厂厂区,在喷漆车间内盗得20箱半成品锁坯,被盗的20箱锁坯重达三、四百公斤。
盗得锁坯后,“赵老四”于当日凌晨就打电话联系自己认识的朋友童某,童某接过锁坯,第一眼就看出这是半成品,遂按废铁收购。
急于出手的童某立即联系了自己认识的一家锁厂老板,准备转手卖个好价钱,碰巧的是这个老板正是被盗的事主潘某,当他发现童某拿来的样品是自家当日被盗的锁坯时,当场将其抓获,于是就有了开头那一幕。
事后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锁坯每箱价值572元,20箱总价11440元。
这伙小偷被抓获后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考虑到被告人曹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自愿认罪,童某在案发后,协助抓获被告人曹某等,依照关于自首与立功的相关司法解释,县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则另案处理。 (吕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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