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工程几经易手 雇佣工人触电身亡
究竟谁应该为死者负责
分别挂靠不同建设工程公司的两个工程承包人朱某和徐某在承包工程项目后商定将所承包的施工工程调换,并约定按原合同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后朱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分包人陈某,王某又向陈某承揽了其中的路面刻纹工程并雇佣周某从事路面刻纹工作,不料周某在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谁应该为周某的死负责任?就周某家属的赔偿金问题相关利益方协商未果后诉之法院,不料引发了连串的官司。
2005年7月,朱某挂靠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浙江金华武义境内王芦线路面硬化工程,后又与徐某挂靠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白洋线调换施工,双方订有调换施工协议并对工程款的结算等相关问题作了约定,约定双方都按原合同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因调换而产生差额由双方协商找补。后来朱某将其实际施工的白洋线路面硬化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交由陈某施工,双方仅有口头协议,由陈某承揽该工程。后王某又向陈某承揽了其中的路面刻纹工程,王某承揽该部分工程后雇用周某等人从事路面刻纹工作。
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9月28日,雇工周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在有关方面的主持下,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周某的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一份,由该公司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补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死者家属领取了上述款项,其中的9000元则由王某支付,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其余171000元后,从应付徐某的工程款中扣回了相应数额。为此,徐某等人向武义县人民法院起诉朱某要求其返还上述171000元。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武民初字第947号判决,判令支持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金中民一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维持武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2008年1月3日上述案件的被告朱某又以原告身份向武义县法院提起诉讼,称二审判决生效后,作为被告的他就陆续支付赔偿款给徐某,但当其再向陈某、王某追讨却一直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陈某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其垫付款人民币15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朱某与陈某之间及陈某与王某之间均系工程承揽关系、王某与周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周某所从事的路面刻纹工作系简单的劳务,无须特殊资质,故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发包人和分包人的朱某、陈某均无责任。朱某因周某死亡而被判令支付的有关款项,最终应由王某承担。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还认定朱某与陈某结算工程款时,朱某少付20000元,陈某自愿以该20000元抵付赔偿款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因此不予干涉,故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朱某赔偿款151000元。
至此,这起因雇佣工人死亡而引发的赔偿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吕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