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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农历新春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喜庆佳节,为增添节日热闹、祥和的喜庆气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春节期间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实行定时、定点燃放烟花爆竹。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燃放时间。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2月11日(即农历戊子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己丑年正月十七)可以燃放烟花爆竹。自2009年2月12日起仍实行“双禁”。
2、严禁在油库、加油站、博物馆、图书馆、文保单位、危化企业、粮食仓库、车站、商场、菜市场等公共场所及重点消防单位等地附近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商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1月23日—2月2日新春游园赏灯嘉年华举办期间,滨江广场周围50米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经营销售、燃放“流星”类及“三无”伪劣烟花爆竹,不得销售、燃放未粘贴县土产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专营标签的烟花爆竹。
5、严禁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县安监、公安、工商、供销、城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的规范管理,本县区域内只允许土产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及其批零经营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消防部门要配足警力,做好出警准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县居民过上一个热闹、欢乐、祥和的春节。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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