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状告村医疗站医疗不当致己耳聋 法院一审认定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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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新闻网讯 1993年出生的我县市民小超上小学后不久,周围的老师和同学就发现其情况比较特殊,平时好像不太搭理别人。因为小超个子小,就被老师安排坐第一排,可每次上课被点名回答问题时,他都不知道。时间长了,同学们都觉得他耳朵有问题,班主任在家访时就把这些情况告诉他父母。一开始,小超的父母以为是儿子改了名(家里都叫他小名),不习惯,可小超后来告诉爸爸妈妈自己连上课老师讲的内容都常常听不清。到医院就诊时医生问及有无病史,小超父母才隐约记起小超三岁的时候,有一次发高烧到村医疗站挂盐水,结果挂了不久就出现昏迷症状,心跳也一度停止,后来虽然在送医院后苏醒,但其听力好像从那时起就出现了问题。上中学后,因为其听力的问题,初中三年老师就照顾小超坐第一排,但课堂上,小超也只能一个人埋头看书,下了课也很少与同学沟通、交流。
小超父母先后带其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金华文荣医院、婺州医学门诊部就诊,但情况一直没有好转。
2008年10月6日,金华市精诚司法鉴定所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小超的双耳神经性耳聋构成八级残疾。
2008年12月24日,15岁的小超一纸诉状将12年前给自己看病过的开医疗站的张生父子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耳聋与被告十几年前的不当治疗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父子俩连带赔偿其医药费250.99元、残疾辅助用具费24012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23444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共计158906.99元。
原来,小超小时候曾被父母托付给家住乡下的姑妈照看。 1996年上半年,也就是小超三岁的时候,一日因发烧被姑妈带到同村村民张生开设的医疗站诊治,碰巧张生当时不在家,由其刚从石家庄卫校毕业的儿子张小生坐诊。张小生先给小超量了体温,为38度,低烧,便配了药给小超挂盐水,但具体用什么药无从知晓。挂上盐水后不久,小超就开始发困,后又浑身发抖,最后竟然出现昏迷症状。张生回来后见状立即拔掉输液针头,再量小超的体温,已升至41度,张生立即进行抢救,未奏效后,又立即拦车陪同到当地镇医院救治。在车上,小超心跳一度停止,但赶到医院后没等医生进行抢救,小超居然又奇迹般地苏醒了,众人就拿出一张一百元的人民币让其认,小超居然还认得,小超的家人都觉得大幸,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发现小超听力异常之后,小超的家人曾多次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但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开庭前,作为原告的小超向法院提交了其2002年7月10日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2004年2月29日到浙江金华婺州医学门诊部、2008年7月14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等医院就诊的病历,其中2002年7月10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诊断书写明:“双耳听力下降,四年有余”; 2004年2月29日浙江金华婺州医学门诊部的病历上写明:“双耳听力减弱6年余”、 “6年前感冒后静注不明药物引起听力下降、无痛、少量耳漏”,经诊断为“陈旧性耳聋”。 2008年7月14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等医院就诊的病历上则被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耳聋”。
武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作为被告的张生父子俩并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原告虽已举证证明其曾于1996年在被告开设的医疗站接受过医疗的事实,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听力受损的损害事实系二被告此次医疗行为后形成。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2002年7月10日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病历及2004年2月29日浙江金华婺州医学院门诊病历的记载,只能推断原告曾于1998年左右静注不明药物后引起双耳听力下降。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未就时间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超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表示要上诉。(本文人物系化名)(吕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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