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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武义支公司一“农标”案件获得法院支持
随着诉讼案件的逐日增多,当事人对适用“城标”、“农标”的分歧也日益明显。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一就适用“城标”“农标”的诉讼案件得到法院支持。
2007年10月16日23时40分许,被告叶小光驾驶浙GFR560普通摩托车从柳城莲香酒店门口出发,沿城北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城北路与太平路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原告吴顺女,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以“城标”为标准诉至法院,要求人保财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经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虽为城镇,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系城镇务工人员或属失地农民,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以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判决人保财险公司按“农标”的标准赔付原告的损失。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吴顺女系居住在柳城畲族镇的农村户口居民,故吴顺女不能适用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相关的赔偿费用。
中级法院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定伤残赔偿金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王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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