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县交警大队获悉,我县将于5月21日开始实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告诫式执法。所谓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告诫式执法,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公安交警部门对部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质性危害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免于处罚或不暂扣车辆。
实行“告诫”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一是民警当场发现的,不包括电子警察、智能卡口、监控系统记录的非现场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直接危害交通安全和影响道路通行,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实行“告诫”。
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告诫”,不是对违法者的放纵和宽容,而是公安交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警告和提醒,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尽管采取“告诫”减少了对当事人的实质性惩罚,在处理上远不如罚款和扣留车辆力度大,但通过开具“告诫书”实行备案制度,对于屡教不改、恶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照样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即对同一当事人同项违法行为一周年内受到口头警告累计三次(含)以上的(以第一次教育警告起计算周期),将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