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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子且看法官怎么判
俗话说,儿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结婚关乎儿女一辈子的幸福,做爹妈的哪个不帮着自家儿女想,都生怕自家娃娃吃亏。儿女谈起了恋爱,感情迅速升温,眼看年轻人成了恩爱的小两口,两家人也即将成为亲家,不料在婚宴的请帖发出去之后,双方却在具体的婚嫁金数额问题上产生分歧,到了后来除了双方家长相互指责对方的不是外,原本恩恩爱爱的一对也加入了这场不该有的纠纷当中,甚至原先两个人好好的感情,也出现了裂痕,最后连一方个人的生活习惯、性格等细节也都成了另一方攻击的目标,七下八下,一门好事就这样黄了。既然翻脸了,那男方就说,我当初送了那么多彩礼钱,现在婚结不成了,当然要还。女方也不干了:“谈恋爱那会什么都答应,婚结不成还不是你们男方的问题,闹到现在吃亏的还不是女孩子,还好意思谈这些,彩礼钱绝对不还。”双方都不让步,最后没办法,那就法庭上见。
武义法院最近就审理了两起这样棘手的案子。两个案子的原、被告双方都是同个村的,可以说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可好端端的谁愿意惹上这等事啊!
第一个案子的原被告都是80后。2007年11月份,1981年出生的阿虎与小一岁的小琴经人介绍,谈起了恋爱,两人感情一路升温。双方都见过彼此的父母后不久,阿虎与媒人等一行人就按农村习俗到小琴家中订婚,将40000元聘金及一只1.75克PT950铂钻石戒指放在两个彩篮中送给小琴,小琴家也向男方回了礼,双方还商定在订婚过后二十天后定好结婚日期举行婚礼。后两人一同去拍了婚纱照,定好良辰吉日后小琴家人把婚宴请帖发给亲朋好友了。不料后来双方的感情出现了问题,由于两人了解不多,加上性格方面的差异,时间长了一些问题就慢慢出现了,两人经常为一点琐事闹得不可开交,到了最后双方都对这段感情没了信心。小虎家人一气之下解除了婚约,并多次要求小琴家退还彩礼,小琴家人当然不干,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
第二个案子的当事人也是同村的。2007年11月,原告阿华与被告小梅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接触了一段时间后,阿华家人委托媒人将60000元聘金交给小梅家人。后由于双方在聘金具体数额问题上发生矛盾,阿华与小梅未结成婚。后阿华及家人多次要求小梅家退还彩礼,均遭拒绝,期间小梅还去医院流过产。
主审的法官坦言,这类案子很难判,就算判了,社会效果也不一定好。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婚约本身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只具有道德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在解除时也不能要求毁约人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婚约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是应予受理的,根据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以下简称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
但问题在于,双方缔结婚约,表明男女双方及家人均为此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感情投资,不是每一笔这样的投资都能计算得很清楚的,特别是现在年轻人观念比较开放,实践中存在大量婚前同居的事例。就像上面第二个案子里,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流过产,可以说身心健康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第一个案子当中,女方即被告在举证阶段向法院提交了向亲友发放后又收回的请柬数份,用以证明自己已将结婚请柬发出准备结婚,作为被告的自己没有过错。其代理人也曾表示,男方解除婚约后,自己的被代理人受了刺激,整天精神恍惚。
我们可以想象作为女方其情感上是受到一定伤害的,但如果在法庭上法官考虑到上述因素并作为断案的依据,作为原告的男方也肯定会说,感情是双方的事,期间我也付出了那么多金钱、感情,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也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我也受到了伤害,谁来同情我呢?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取的彩礼是应当返还的。但基于社会效果的考虑,本案中的主审法官庭前都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但无奈双方的抵触情绪较大,调解均未成功。
近日,武义法院对上述两个案子的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的请求均给予了支持或部分支持。(吕洪武)
编后: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做父母的辛苦一辈子勤俭几十年也要将自己儿女的婚姻大事办得风光体面。在这种虚荣心的作用之下,许多原本不宽裕的家庭为了儿女的婚姻大事倾其所有,甚至大举外债,不仅仅使古朴的婚俗变了味,更让本应温情脉脉的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功利十足。因此,大家办婚礼应该简单、简朴、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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