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份开始,县公安部门频频接到市民报案,反映自己停放在小区、公寓附近的私家车轮胎被盗,大多失主都声称自己是将车停在露天的场地过夜,第二天早上才发现车子的轮胎被人拆走,而且所有的失主均在现场发现了写有“朋友,对不起,你的轮胎在我这里,问你借点钱,请联系1364589××××”的字条。
因为一只汽车轮胎就价值数百元,有些高档轿车的轮胎甚至价值数千元,小偷一偷就偷走两只三只,要重新买的话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一番权衡之下,有相当一部分失主迫于无奈按照上面的指示打电话过去,对方就要求失主往指定帐号汇入几百至上千元不等的“轮胎赎金”。这个小偷也还算“守信用”,凡是按照其要求为自己的汽车轮胎交了“赎金”的失主都很快找回自己的汽车轮胎。
因为得手容易,作案者更加猖狂起来,短短一个月时间,就发生了十几起汽车轮胎偷窃案,一时间有车的市民人心慌慌,不少没有车库的上班族不敢将车子停在露天的场地改停在单位,早晚步行上下班。
2月19日,白洋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县城一公园内将涉嫌敲诈的犯罪嫌疑人鲍某抓获。
1966年出生的被告人鲍某,曾经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武义、浦江、义乌等地的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到七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07年11月20日是其最近一次入狱刑满释放。虽然有过“三进宫”的不光彩经历,鲍某却仍然不安分守己,不是好好找工作赚钱,而是整天寻思如何才能发大财一夜暴富,看见街头私家车越来越多,他又将生财之道打到他人停放的汽车上。
据鲍某交待,从2009年1月份开始,他就先后窜至县城的多个小区,采用偷盗他人汽车轮胎的方法敲诈车主,截至落网,共作案15次,窃得他人的机动车轮胎及钢圈38只,并用所盗轮胎向失主敲诈得现金共11500元。因为盗窃次数太多,一开始他甚至都想不起来自己究竟作了几次案。
鲍某说自己作案一般选择凌晨,骑自行车,携带千斤项、套筒等作案工具,专找那些停在露天无人看管的汽车下手。
失主第二天早上发现轮胎被盗后大都会根据字条给他打电话,他便趁机提出勒索的要求,要求失主往自己指定的银行帐号内打几百元钱,车子高档一点的,就多要一点。鲍某说,对方因为急着用车,加上重新买轮胎的钱往往不止这点数目,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会答应。对方按照自己要求打了钱之后,便会告诉其轮胎的藏匿之处。
经有关部门鉴定,鲍某窃得他人机动车的38只轮胎及钢圈共价值36897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依法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鲍某辩解自己是偷了轮胎后敲诈车主,应该定敲诈勒索罪。
武义法院审理后认定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进行敲诈,盗窃、敲诈数额均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但二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吕洪武)
法律知识小贴士:
[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的构成]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牵连犯的处理]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