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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客”从23楼摔到22楼

http://www.wynews.cn  2009年06月24日 10:07:09  武义新闻网
 

原告索赔39万      法院判赔4万

    在医院工作的我县市民程女士这辈子也不会忘记两年前那次噩梦般的经历。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下班后吃过晚饭,她与丈夫约了两个朋友一起散步到素有“武义第一高楼”之称的香格里拉大酒店顶层看房,一行四人坐电梯上了23层后沿着走廊一直往东走。程女士记得很清楚,当时走在前面的一个朋友提议到走廊尽头的窗户看看风景,丈夫与自己一前一后就跟了过去,但谁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瞬间就发生了。走在最后的程女士突然感觉一脚踩空,紧接着就一头栽了下去,“砰”的一声,眼前一黑,自己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后,发现自己已经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了。

        经医院方面诊断,程女士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右关节骨折伴脱位、右桡骨小头毁损。为此,程女士共住院治疗63天,花去医疗费数万元,耽误工作不说,也影响了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除此之外,这场飞来横祸给她心理上带来的无尽伤痛,短时间难以抚平。

        事后,程女士自行向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被告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鉴定后评定程女士的损伤为九级伤残。

        程女士丈夫称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认为该楼盘的所有人、管理者存在过错,对自己妻子摔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数次向对方交涉,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在此期间,《金华日报》、《浙江工人日报》等多家媒体也以《武义:“看房客”从23楼摔到22楼》、《市民看房摔伤后起纷争》等为标题对此做了报道。

        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程女士出院后一纸诉状将该商住楼二十二层及二十三层房屋产权所有人——武义温泉假日置业有限公司、温泉假日置业有限公司商住楼裙楼一至四层部分房间及主楼五至十二层及二十二层至二十三层部分房间的承租人——义乌市侨盛宾馆、楼盘一层至十层的经营主体——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一同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第一,三个被告是否是共同责任人?

        原告方面认为三被告一个是楼盘所有权人,两个是使用者,均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封闭的危险地带未设立警示标志与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自己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12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91962.22元。

         作为被告之一的武义温泉假日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自己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作为事发现场——坐落于武义县城温泉路与武阳中路交叉口的商住楼第二十二、二十三层早在2007年5月份就出租给本案的另一被告——义乌市侨盛宾馆管理使用了,武义温泉假日置业有限公司为此还出具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同时为了证明原告坠落的地方是被告武义温泉假日置业有限公司租赁给被告义乌市侨盛宾馆使用管理的事实,该公司还提交了该商住楼第二十二层、第二十三层房地产平面图复印件。

        另外两被告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义乌市侨盛宾馆则辩称原告所受伤的场所的二十三楼并非属于酒店的经营场所,也并非社会活动场所及对外开放的经营地点,原告擅自到该处进行所谓的看房、观光而产生人身损害,所导致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与两被告无关,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原告程女士事发时是否是看房的行为?

        原告程女士说,自己与丈夫就是不久前看了开发商宣传的“位于当地繁华地段、交通便利、武义第一高楼”的温泉假日商务公寓楼的售楼广告产生兴趣,事发当天才与丈夫约了朋友一同前往该酒店楼盘看房、观光,虽然是在吃过晚饭后步行前往,但事发的晚上六、七点钟正是属于酒店的正常营业时间,被告当然要为此期间发生的人员损伤负责。

        被告之一的香格里拉酒店方面则称,事发当天程某到公司看房并没有和公司售楼部联系,而且晚上六点多售楼部门人员早就已经下班,也就不知道原告是否上去看房,且二十二楼、二十三楼已经出租,不出售,原告在没有告知公司售楼部的情况下到二十三楼究竟是看房还是游玩的动机无从知晓。

        第三,案发现场是否属于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

        原告方主张,原告发生人身损害的地点——武义县城温泉路与武阳中路交叉口的商住楼第二十二、二十三层房产与被告香格里拉酒店的经营场所系同一建筑,事发时酒店在正常营业,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进入酒店到达事发现场,原告一行人在此过程中也未受到过任何人的阻挠,因此可以认定案发现场属于公共场所。

        被告义乌市侨盛宾馆和香格里拉酒店称案发时香格里拉酒店设立后营业的场所是该商住楼的一至四层及十至十二层房产,属于空中别墅的二十二至二十三层属于私人场所,案发时并没有投入使用,不对公众开放,更谈不上营业场所,现在,香格里拉酒店设立后使用的是租赁合同的第一部分;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事发当天傍晚未经产权人及管理人许可擅自进入其区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其责任应由原告自己负担。

        法院认定的事实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4月25日,事发的商住楼(共二十三层)的产权人——武义温泉假日置业有限公司将该楼裙楼一至四层的部分房间及主楼的五至十二层及二十二层至二十三层的部分房间和地下车库出租给义乌市侨盛宾馆经营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武义温泉假日置业有限公司)将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城温泉路与武阳中路交叉处“武义温泉假日酒店”的商住楼裙楼一至四层的部分房间及主楼的五至十二层及二十二层至二十三层的部分房间和地下车库出租给乙方(义乌市侨盛宾馆)使用;乙方租赁该房产仅限于经营酒店、宾馆、商场及相关的合法娱乐项目,并应合法、合规、安全经营,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民事、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根据商住楼的平面图,该建筑的二十二楼与二十三楼东西两端各有一套复式中空结构的空中别墅,别墅的客厅在二十二楼,二十三楼是房间,但与走廊尚未隔开,走廊一侧与二十二楼有3.5米左右的落差。商住楼的十一层至二十一层为酒店式单身公寓,对外称“温泉假日商务公寓”,全部对社会公众发售;2007年10月26日,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成立后将上述裙楼一至四层的房间及主楼的五至十二层作为经营场所,事发时义乌市侨盛宾馆还未对剩下的二十二、二十三层进行装潢,同时,法院还查明同为被告的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义乌市侨盛宾馆系同一责任人。

        一审判决理由 

        武义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第一,事发地——坐落武义县城温泉路与武阳中路交叉口的商住楼二十三层(开发商所谓的空中别墅)未装潢,应认定未投入营业,原告称商住楼二十三层为营业场所证据不足。十三层以上为公寓区,属各业主私人空间,并非公共场所。因此,案发现场应不宜认定为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

        第二,原告称因看房而到该商住楼二十三层,如果看房应通过楼盘的销售部门,原告事先既未与售楼部门取得联系,又是在售楼部门的非工作时间(晚上六、七点钟)发生的意外,其看房的动机无从认定。原告擅自进入非公共场所自身又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对后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义乌市侨盛宾馆作为承租人,应当预见开发商所谓的空中别墅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在未装潢前应当采取一定的禁止他人随意进入的措施,但这种措施并非属公共场所保障义务。因此,被告义乌市侨盛宾馆未尽应尽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商住楼二十三层并非被告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经营场所和管理范围,被告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武义温泉假日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9年5月21日,武义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义乌市侨盛宾馆赔偿原告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34082.65元的30%,共计人民币40224.8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程女士表示不服,已于近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吕洪武)

 
  编辑: 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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