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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案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6月19日,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今年年初发生在县城解放南街134号的“晓波香烟店”抢劫案,四名案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四名男性被告人分别为邹磊,绰号“掉弯”,1990年4月3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汪廷峰, 1989年1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许义满,绰号小马、小满, 1985年8月23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熊彩云,又名小熊, 1990年1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四名被告案发前均因盗窃或抢劫、吸毒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
2009年2月中旬,在被告人汪廷峰提议下,邹磊、汪廷峰、许义满、熊彩云伙同张刚(另案处理)多次密谋对香烟店进行作案。2月18日上午,邹磊、汪廷峰、许义满、熊彩云四人在浦江聚集后,乘坐张刚租来并驾驶的浙GHN716银色别克凯越轿车,携带三把西瓜刀和五根钢管、白手套、小手电等作案工具从浦江出发,经义乌、金华、松阳、武义等地并沿途踩点,其间,由被告人汪廷峰用窃得浙GGL277牌照换掉浙GHN716牌照。18时许,五人到达武义后,经踩点决定在武义县城解放南街134号“晓波烟行”作案,后五人驾车前往永康上网。
2月19日凌晨1时左右,邹磊等一行人返回武义,张刚将汽车停在“晓波烟行”门口,其余四人均下车,汪廷峰、邹磊,手持西瓜刀,许义满、熊彩云手持钢管,一起拉开“晓波烟行”的卷拉门后进入店内搜寻财物。睡在店内阁楼上的店主汤某及妻发现动静后开灯查看,汪廷峰、邹磊、熊彩云、许义满立即持作案工具冲上阁楼,威胁其不要出声,因为汤某的妻子汪某反抗,熊彩云便用手中的钢管击打汪某,不料汪某又抓住钢管,邹磊立即手持西瓜刀上前疯狂砍汪某,汪某的左手腕当场被砍断,整只手掌都掉下来,只连着一点点皮,汤某趁机逃出店外呼救。随后汪廷峰、邹磊、熊彩云、许义满将店内的82条中华香烟(其中软壳63条、硬壳19条)、一只TITONI(梅花)宇宙系列777男式手表、一只诺基亚6030型手机、1960元现金等财物搬上汽车连夜逃往浦江。
第二天,张刚将抢得的中华香烟卖掉,得赃款30000元,参与作案的五人每人分得6200元。
该案发生时正值春节过后不久,案发现场又位于县城繁华地段,加上罪犯的做案手法极其残忍,致被害人被当场砍断手腕,一时间社会反应空前强烈。
县公安局分别于2009年2月20日、3月4日将邹磊、汪廷峰、许义满、熊彩云四人抓获归案,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0224元及梅花手表、手机,钱包等已退还被害人。
经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并达七级伤残程度,汪某一家为此花去医疗费四万余元。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的82条香烟价值人民币41870元,梅花宇宙系列777男式手表价值765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14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受害人汪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四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5051.35元。
邹磊、汪廷峰、许义满、熊彩云四人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有关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入室强行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判处邹磊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汪廷峰,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许义满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熊彩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由上述四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2051.35元。 (吕洪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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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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