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县司法局 县普法办
法律援助请拨:12348
百姓热线: 87668110
民间借贷如何降低风险
问:一位要好的朋友向我提出借10万元钱。不借,抹不开情面;借给他,又怕他到时候还不了,怎么办?
答:这是一个如何降低民间借贷风险的问题。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交往中很普遍的一种相互协助的方式,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通
常的民间借贷,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一、尽量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作出恰当评估,以决定是否出借或出借多少数额。
二、借款用途要合法,若借款是用于赌博、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受法律保护。
三、借条或借款协议要明确写明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或利率标准等事项。
四、一般的民间借贷我们建议设定担保(抵押或保证)。设定担保时,要写明担保范围(通常是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担保方式、担保期限。
做到了上述几点,才能尽量避免或降低借贷的风险。
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宣龙
在他人借条上签名该担何责
案情简介: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认为应某在该借条上是以保证人名义签名的,故要求应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应某辩称,自己虽然在借条上签过名,但当时是以在场人名义签的,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应某在该案中应承担何责呢?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上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如果应某能够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在借条上签名是以在场人名义而不是以保证人名义签名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应某不能举证证明该事实,则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认定应某系保证人,但由于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未作约定,那么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某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该案应吸取的教训是应某在借条上签名时,应明确证明自己是以在场人名义签名的,否则就难以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保证人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对于徐某来讲,在要求应某作为保证人签名时,应明确注明应某系保证人,并且应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予以明确,最好能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以防其权利受损。
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