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韦永贤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并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编号为[2013]第10075号《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韦永贤为工伤。本局以邮寄方式多次向你单位送达《职工工伤认定书》被退回。经多方联系无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认定中心(地址:明招路1385号)领取《职工工伤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