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一工贸公司5名工作人员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消防部门处以行政拘留5日和10日的处罚。
8月21日18时2分,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白洋街道工业区一家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武义中队迅速出动4车18人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火灾造成厂区楼顶部分过火,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扑灭后,县消防大队会同辖区白洋派出所迅速展开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据调查取证,事故原因为操作人员在未取得电焊上岗资格证情况下违规明火作业继而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报请县公安局批准,依法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唐某、刘某、赵某兴三人分别行政拘留5日,何某、刘某贵分别行政拘留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部门在此提醒,气焊、电焊、切割都同属于焊割行业,这一行业作业时存在极大危险性,极易引燃周边物品进而引发火灾。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在使用明火作业过程中务必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冯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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