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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脉动的符号

——七十年三代人的婚恋故事
2019年06月12日 09:06:53  武义新闻网  网友互动交流  字体:

  五十年代结婚证

  七十年代结婚证

  八十年代结婚证

  新千年结婚证

  李禄芳夫妇近照

  李禄芳夫妇的结婚证

  九十年代“下山脱贫”集体婚礼

  九十年代“下山脱贫”集体婚礼

  新千年“千年等一回”集体婚礼

  新千年“千年等一回”集体婚礼

  □ 记者 俞鸽

  婚姻,是男女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也是社会变革的缩影。建国以前长期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姻制度以及流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封建婚姻习俗,酿成许多悲剧性的后果;建国后,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70年来,结婚流行的“三大件”一直在变,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唢呐、坐回轿、撒把糖”,六十年代的“72条腿”或“36条腿”,七十年代的“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到八十年代的“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九十年代的“电话、电脑、空调”,新千年的“房子、车子、票子”。“三大件”的流行趋势变化从侧面反映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幸福感在不断增强。

  五十年代婚姻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正值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热潮期,像我们这样婚姻自主的年轻人还有很多。当时我们乡下有歌谣传唱:‘一一两隔壁,二二找对象,三三不由爹娘不由官,四四两个双双去登记,五五两个双双看岳父’,避免了很多婚姻悲剧。”俞源乡俞源村村民李禄芳老人今年八十六高龄,他和老伴已经携手度过六十余个春秋。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在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也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它比1954年颁布的宪法早四年诞生,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对婚姻法的制定非常重视,他评价婚姻法是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婚姻法体现了毛泽东婚姻立法思想,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革除相沿数千年的封建陋习,彻底解放广大妇女,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还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和指示。

  “我们应该是比较早一批享受到国家婚姻改革政策红利的人。1954年的一个下午,我们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手续,回家请我们的父母还有介绍人简单地吃了顿饭,就算结婚了。”李禄芳回忆起了当初他和妻子陶春英结婚时的情景,“我们两个其实在结婚前就认识了,我当时是中国人民银行宣平县分行上坦区营业所的职员,因为工作原因常驻在上溪乡,那个时候春英是歌舞队成员,比较活泼。我看过她的演出,也去过她家吃饭,那时候我对她就挺有好感的。”后来,上溪乡乡长做介绍人,将他们二人的意思传达给双方家长。在双方家长都同意的情况下,两人到宣平县人民政府上坦区公所登记结婚。那一年李禄芳21岁,陶春英18岁。

  李禄芳说,他们父辈祖辈有许多让他匪夷所思、瞠目结舌的封建婚姻形式,他小的时候,看见过村里有些人进行婚姻买卖,穷苦人家的父母只要认为“身价”合适,就会把家中的女儿嫁出去。童养媳那就屡见不鲜了,童养媳多数是为了减轻婚娶和婚嫁的经济负担,但许多童养媳都会遭到虐待,有些甚至会被摧残致死。

  据史料记载,建国以前长期实行的封建婚姻制度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没有话语权。除了李禄芳老人回忆的婚姻形式外,封建婚姻还包括“典妻租妻”、“招夫养子”、“寡妇守节”、“重婚纳妾”、“调换婚姻”、“冲喜婚姻”、“抢亲”等等。县档案馆至今还保存着一份典妻契约,典妻顾名思义就是男方无力娶妻或是妻子不生育,男方可以出钱典租别人的妻子生育续嗣,也有男方家境贫困,无力抚养子女,被迫将妻子典租给别人,典租期限有三年、五年、十年不等。那泛黄的契约背后,是人性自由被封建制度这座大山压迫的无奈。

  好在这一切,随着新中国婚姻法的颁布,得以废除。据了解,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同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作为试行。1954年6月,全省正式颁布该办法,我县也是在1954年实行新的婚姻登记制度:结婚登记由乡、镇或市辖区人民政府办理;离婚、复婚登记由区公安或市辖区人民政府办理。自此以后,结婚必须到政府登记,口头婚约、婚书等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1955年6月,内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机关为: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区公所,没有区公所的是县人民委员会。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婚姻登记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办理,在城市由区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办理。

  八十年代婚姻

  1980年,国家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的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修改,主要增加了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等政策;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此外,1980年婚姻法还提高了结婚年龄,原本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改为了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同年10月21日,浙江省委批转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新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报告》,我县第一时间召开相关部门会议,根据新婚姻法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编印宣传材料,各大队、公社都运用广播、图片、橱窗、文艺演唱等形式进行宣传。1984、1986年,浙江省先后两次颁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结婚的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李禄芳和陶春英的三个子女都是在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以后结婚的,且都是通过自由恋爱步入婚姻殿堂。“我儿子是在他工作的地方认识儿媳妇的,后来就带回来介绍给我认识。只要孩子自己中意,我们就满意。”陶春英回忆到:“我的大女儿,是在我们搬到王宅镇粮管所宿舍的时候,认识了我现在的大女婿,那时候大女儿还在读高中,男方比她大几岁。这事一开始我们也不知道,后来还是别人告诉的。我们尊重孩子的意见,等他们到了年龄,也就同意他们结婚了。小女儿也是自由恋爱,她自己喜欢,我们也觉得男方靠得住,也同意了。”陶春英说,那时候的婚礼形式比较简单,但比起50年代就要隆重很多。男方结婚会准备聘金,多数在百元之内,女方则会准备一些生活物件当作嫁妆。“那时候流行‘老四样’,即缝纫机、自行车、手表和收音机。我儿女们结婚的时候,能安排的尽量安排。我大儿子结婚的时候是用自行车接新娘的;我小女儿结婚的时候,我们给她准备了缝纫机,除了这些物件外,我们还准备了电风扇。我小女儿家里现在还用那台‘嫁妆’风扇呢。”

  新千年婚姻

  李禄芳夫妇与记者说话间,大外孙何先生带着妻儿回乡看望他们。老人有三个孙辈,其中两个在头几年已经结婚,并且均在2016年诞下一子。老人一家四世同堂,其乐融融。关于新时代的婚恋观,何先生侃侃而谈:“我们现在恋爱的途径比以前多了,婚恋观和以前比也有变化,以前更注重两个人适不适合一起过日子,现在除了思考过日子的事情外,还要考虑在兴趣爱好、思想层面上的契合度。”何先生向记者介绍,他的太太不是本地人,而是从邻省远嫁来的。如果这种情况放在几十年前,他们也许会因地域等原因而不能成婚,但是现在交通发达,两人觉得地域不再是阻碍,只要思想契合,就可以结婚,于是他们在2014年组成家庭。现在何太太只要想家,随时能够乘坐高铁回娘家看看。

  据记载,我县进入九十年代后更强调婚姻登记要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1999年1月,浙江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加快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要求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婚姻集中登记或相对集中登记。从2001年9月开始,我县将城区白洋、壶山、熟溪三个街道办事处所属范畴的婚姻登记集中到县民政局办理。县民政局设立婚姻登记处,确定专人负责,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做到便民利民。现在,随着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步伐加快,我县的婚姻登记也更为方便,自2018年12月1日起,当事人只需要提供办理材料的原件,由婚姻登记员复印材料,就可以办理婚姻登记。为更好应对新时期民政工作信息化、精准化需求,我县婚姻登记处已经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开展业务工作。同时,浙江省实现了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全省通办。我县居民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不需要再跑回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可就近在浙江省内任何一家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2019年,“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启动后,补办结婚证的市民只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就可以完成补领手续,方便快捷。

  “这个时代在越变越好,观念也越来越新,以后的婚姻环境一定会更加提倡自由平等。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只会因为爱,而无关其他。”何先生说。

  本版图片由县档案局、董春法、朱谢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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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张莹 编辑:张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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