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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

武疫情防指〔2020〕29号
2020年02月21日 09:59:34  武义新闻网  网友互动交流  字体: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加强复工企业用工保障,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给予来武义企业员工交通补助

  1.对2月29日前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等方式返回武义的企业员工,车票费用全额补助。3月1日~3月15日自行返岗的,减半补助。

  2.对2月29日前通过自驾方式返回武义的企业员工,按照同地区乘坐铁路列车标准(确无铁路列车的,参照客运汽车标准)享受交通补助。3月1日~3月15日自驾返岗的,减半补助。

  3.对2月29日前来武义的新员工,参照企业员工标准享受交通补助。3月1日~3月15日来武义的新员工,减半补助。

  二、实行专车接送、包车补助制度

  1.落实专车接送。对于企业用工集中地区的企业员工,由县政府组织专车、铁路专列负责接送,包车费用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2.鼓励企业包车。对企业自行通过包车、拼车等方式接送,且单辆包车乘坐15人以上的,包车费用经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审核后,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三、充分发挥协作网络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

  1.在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和高校,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挂牌设立的“劳务协作站”“引才联络站”,按照为武义输送人力资源数量,给予站点最高10万元的工作补助。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月29日前,为我县引进新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交通补助参照前款同等享受;在3月31日前为我县引进新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多途径招录新员工

  1.对6月底前招用首次在武义就业10人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招用10人至20人奖励1万元;招用21人至30人奖励3万元;招用31人至50人奖励5万元。招用51人至100人奖励10万元;招用100人以上奖励15万元。

  2.在6月底前,老员工带外省来武初次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经企业确认,按每名新员工1000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奖励。老员工奖励与企业用工补贴不重复享受。

  五、有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 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3.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给予最高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人数根据2020年1月、2月增员人数确定。

  六、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要求自行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所有非公企业,在我县已经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参照适用。对重点企业必要时实行“一企一策”。

  八、附则

  引进新员工奖励不重复享受,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期限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人力社保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武义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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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张莹 编辑:梅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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