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武义县环城东路与白洋二路路口道路上有废弃物。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遂前往现场处置,经现场勘验后无法发现违法行为人,后通过查看视频监控设备,并多方走访比对,发现潘XX确涉嫌擅自倾倒废弃物。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
调查处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对当事人潘XX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当事人擅自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当事人潘XX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环城东路与白洋二路路口道路上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在限改期限内自行清除倾倒的废弃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潘XX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在城市道路上擅自倾倒垃圾或废弃物,不但影响交通,而且对过往行人和车辆通行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往往这种行为都很难在日常巡查中当场发现违法行为人,这就为案件的办理和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本案中,在不确定当事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查找到当事人,完成了确定案件当事人的关键环节,精准打击了这类未经批准擅自道路上倾倒废弃物的当事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武义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每个人都应该行动起来,积极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共创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