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11月1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泉溪中队巡查至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永武路XX号时,发现武义县泉溪镇XXX早餐店面前人行道上有疑似污水残留痕迹,通过查看视频监控设备,当事人武义县泉溪镇XXX早餐店确涉嫌未经批准乱倒污水。
调查处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对当事人武义县泉溪镇XXX早餐店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当事人乱倒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当事人武义县泉溪镇XXX早餐店未经批准在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永武路XX号人行道上乱倒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罚款;违反前款(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武义县泉溪镇XXX早餐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道路整洁、卫生是创建文明卫生城镇的必要条件,在城市道路上乱倒污水,破坏的不仅是道路环境,更直接导致城市品位和形象的下降,而这类破坏市容市貌的行为在日常执法中也屡见不鲜,对市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必须严肃对待,坚决查处,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作为公民,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一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条例,维护好环境。本案的另一个典型意义就是利用了视频监控调查取证破获案件。乱倒污水案件查处的难点是调查取证难,除非抓到现行,否则很难确定违法行为人,固定证据,但是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很好地破解了这个难题。因此,拓展取证手段,充分发挥科技力量来辅助执法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取证难的问题,将是未来行政执法工作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