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闪闪
“以前家里面丢垃圾,都是杂七杂八一股脑丢到小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实行垃圾分类投放之后,又多了一项分类的工作,有时候确实还挺麻烦的。”
“垃圾分类非常重要,不能掉以轻心!生活垃圾成分很复杂,如果处置不当,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空气污染,水体污染。”
眼下,丢垃圾,这个曾经最不起眼的动作,正全方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近年来,我县垃圾分类已进入“法治化”阶段,为更好地宣传和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在培育、学习正面典型的同时,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梳理了垃圾分类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教育,起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据统计,今年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立案查处垃圾未分类相关案件1200余件。
案例一: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2020年3月23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洋中队执法人员对武阳东路某烧烤店进行垃圾分类情况检查时,发现该烧烤店厨房内标有餐厨垃圾标志的垃圾桶里除了餐厨垃圾,还投放了塑料袋、餐巾纸等其他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店经营者陈某某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店家在限期内整改。但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垃圾桶内仍然出现混投现象。当事人xx烧烤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0年5月1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泉溪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武义县泉溪镇永武路生活垃圾投放处时,发现有人将一袋混有餐巾纸、泡沫盒、剩饭、剩菜的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系当事人赖某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该局当场对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
当事人赖某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赖某某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在道路上倾倒垃圾
2020年5月9日凌晨5时06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洋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发现某烧烤店将竹签、餐巾纸、餐厨垃圾等大量垃圾倾倒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东路店门口的道路上,影响市容及行人通行。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邓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清理。当事人在城市道路上倾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