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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无小事 这些雷区不要踩

未按规定投放垃圾 罚!
2020年07月06日 10:44:38  武义新闻网  网友互动交流  字体:

  “撤桶并点”推进会召开

  □ 记者 刘闪闪

  由于垃圾分类,很多市民表示为了不违反垃圾分类规定,不但提前做好垃圾分类,还特意设定了闹钟提醒自己按规定时间投放垃圾。可也有不少市民有疑问,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会受到处罚?一般的处罚力度是怎样的?这些处罚有什么依据?为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梳理了垃圾分类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教育,起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这些违法“雷区”,请引起注意!

  案例1

  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3月23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洋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武阳东路某大排档检查垃圾分类情况时,发现该店未设置有明确分类标识的垃圾收集容器,将其他垃圾、餐厨垃圾投放至同一垃圾桶内。执法人员遂即向该店经营者张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法。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

  居民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5月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壶山中队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市民蓝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某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站堆放了居民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堆放建筑垃圾面积为1.5平方米。该局对蓝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在执法队员复查时,蓝某未履行改正义务,建筑垃圾依旧堆放在原处,没有及时清运处理。

  当事人蓝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县综合执法局对蓝某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属于建筑垃圾范畴。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

  乱倒生活垃圾

  5月1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洋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白洋街道武阳东路时,发现某理发店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东路店门口乱倒快餐盒、塑料袋、染发膏等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店经营者吕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乱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4

  个人乱倒生活垃圾案

  5月1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熟溪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武义县熟溪街道溪南菜市场店面27-31号时,发现该店门口堆放了污染的冰块等垃圾。经现场核查系当事人王某某乱倒生活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违反该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5

  单位将餐厨垃圾与生活

  垃圾混合投放

  5月15日晚,县综合执法局壶山中队在餐厨垃圾专项整治中,发现壶山广场的某餐饮店在营业之时,将塑料杯与餐厨垃圾混合投放至餐厨垃圾桶内。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其逾期未改。该餐饮店混合投放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违反规定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6

  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6月30日,在壶山街道城东路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市民廖某将没有分类的垃圾袋扔进投放站。县综合执法局壶山中队执法人员找到该市民进行教育劝导,但其拒不改正。该市民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队员当场开出简易处罚决定书,对廖某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2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手记

  学习和适应垃圾分类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市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城市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为创建省级文明示范县城,推进生活垃圾精准分类投放,自6月30日始,我县县城建成区范围撤除小区、街面原有垃圾桶,并入新设定的“两定四分”垃圾投放站点(含临时、流动站点),全面推行生活垃圾“两定四分”。所有单位和个人都须按“两定四分”要求,精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小区居民应在早上6:30—9:00、晚上5:30—8:00,到确定好的小区(区域)投放站点进行投放,投放时须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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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张莹 编辑:梅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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