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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扫黑除恶之:“套路贷”

2020年07月16日 14:21:00  武义新闻网  网友互动交流  字体:

  很多人都听说过“套路贷”

  这种贷款有很多已经不是民间借贷

  而是一种变相的犯罪行为!

  “套路贷”犯罪通常有哪些表现形式?

  0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

  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02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

 

  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03

  单方造成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04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05

  软硬兼施,恶意讨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是“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里“套路深”

  如遇上述行为,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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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张莹 编辑:邹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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