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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秸秆,一次最多罚款2000元

2020年03月30日 09:44:20  武义新闻网  网友互动交流  字体: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熟溪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武义县城环溪线南湖村附近时,发现当事人何某某在田地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向其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他对焚烧的秸秆进行扑灭,并配合调查。

  调查处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对当事人何某某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当事人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何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在城乡结合部,将农作物秸秆野外就地焚烧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严重的甚至可能引发火灾。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十分不理解,觉得焚烧秸秆是多年的传统,但经执法人员积极主动的释法普法,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主动缴纳罚款。本案是我县首次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是关系人民福祉的长远大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杜绝焚烧秸秆,亦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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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张莹 编辑:梅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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