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记者 潘昌荣 通讯员 张平) 1月13日,王某因恶意拖欠民工薪金76311.83元,被县人民法院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 王某经营着地处柳城畲族镇的武义某休闲用品厂,该厂共有50多名职工。由于经营不善,企业负债,该厂所有生产设备已搬运抵押给武义某企业,而傅国平、邹舍生、曾媛美、朱莲凤等34名职工去年1—11月份的工资未领到。去年12月初,傅国平等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欠薪情况,要求企业及时支付2005年1月至11月份全部工资。经审理查明,王某招用职工,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分别为装配、缝纫等,劳动报酬未按月支付,2005年1月底部分申诉人以生活费方式领过部分劳动报酬,现企业已停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未按月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要求限期支付傅国平等34名职工的工资76311.83元。 王某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既没有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当事人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