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近日,经当事人(死者家属)申请,桐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桐琴派出所调处中心成功调处一起事故,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朱××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母亲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9月23日19时10分,我县境内县道倪上线3K+500芦北小学地段发生了二轮摩托车路遇公路边上堆放的碎石堆,因驾驶员不慎等原因,造成了当事人桐琴镇上芦村民卢××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县路政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同时查阅了该管辖路段的泉溪路政中队巡查记录。根据巡察记录,该中队于“中秋节”前一天即2010年9月21日9时至10时30分例行巡查时,未发现3K+550芦北小学地段路面有碎石堆放,后经进一步了解(22日~24日为中秋法定休息日),是违章堆放者何××于“中秋节”期间即2010年9月22日7时30分许,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倾倒堆放,用于公路边朱××盖厂房所用,因当天盖厂房未将碎石全部用完,且施工人员又未及时全部清理,以及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故一直堆放于公路边直到23日19时10分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之规定,如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等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路政部门可对其处以5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目前,我县公路总里程达1337.658公里,山区公路较多,公路上违章堆放、摆摊设点、打谷晒粮、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时有发生,希望沿线单位和村民引起重视,勿存侥幸。 (盛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