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的说普通话的范围
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工作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广告、汉语文出版物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二)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
(三)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四)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
(五)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六)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
(七)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
(八)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九)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十)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
(十一)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下6种情况,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文物古迹;2.姓氏中的异体字;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下9种情况,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1.文物、古迹;2.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3.姓氏中的异体字;4.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5.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6.已注册的商标用字;7.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8.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9.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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