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记者 朱红叶 通讯员 金芳芳) 昨天下午,县人民法院对醉驾被告人罗哲国进行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哲国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我县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据查明,2011年5月6日,我县泉溪镇麻田村人罗哲国在朋友处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回家,在经过桐琴镇倪桥村附近时被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罗哲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m1,属于醉酒驾驶。
经法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遂当庭作出宣判。宣判后,罗哲国认罪态度良好,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