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实施我县旅游综合改革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景区全域化建设,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县服务业发展的龙头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1·旅游招商选资项目开发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安排。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旅游重大项目,国土、旅游等部门要以省级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县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省单独下达用地指标。
2·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列入年度县旅游重点项目;对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扶持。
3·旅游项目建设所涉招投标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气象服务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服务性收费予以减半收取;宾馆饭店安装数字电视按终端计费,入网费按每个终端不高于180元收取;乡村旅游10个床位以上的经营户,安装数字电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单位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4·鼓励融合发展旅游业态。对一、二产业发展融合旅游业态的,给予投资额10%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5·按相关程序完成报批手续,且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政策性旅游新建、在建、改扩建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2%、3%的补助,在项目竣工验收且投资额经过决算审计后一次性兑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二、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6·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旅游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由五星升为白金五星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以上“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志杂《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与中国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且管理期满3年以上的四星级(含)以上酒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的旅游区(点),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9·对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饭店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同时达到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旅游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同时达到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
10·鼓励优秀旅游企业入驻武义。对国内排名前30的酒店管理、景区管理、餐饮、旅行社、会展、策划、广告等旅游相关行业企业在武义设立法人单位并经营3年以上的,给予其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额度的奖励。
三、培育旅游目的地市场
11·对县内外旅游企业组织游客入住武义星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或乡村旅游特色村的,给予以下奖励(见表一):
对旅行社客源市场主推武义线路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提高县内星级旅行社组织游客的奖励系数,三星级为1.2,四星级为1.5,五星级为2.0。
12·对引进会期两日以上的国内高水平赛事或高级别会议的单位,给予承办经费20%的奖励;引进会期两日以上的国际高水平赛事和高级别会议的单位,给予承办经费30%的奖励。单项赛事或单个会议最高奖励为50万元。
四、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
13·建立统一营销机制。旅游企业组织或开展全县联合营销宣传和推广活动的,给予其联合宣传经费实际支出20%的补助;对旅游企业以“温泉名城、养生武义”城市品牌为主题,在县域外城市进行旅游产品宣传,年度广告费支出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给予实际宣传费用1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30万元)。
14·旅游企业参加地市级以上的参展促销活动,给予其摊位费50%的补助(单个摊位最高补助0.5万元)。
15·经县政府同意,乡镇(街道)、乡村旅游特色村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根据不同规模,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补助。
五、扶持发展特色旅游
16·对获得省级旅游强乡(镇、街道)称号的乡镇(街道),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特色旅游村称号的村,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旅游特色经营户(点)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融合区(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不含上级部门奖励)
17·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批,被列为县重点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当年旅游基础设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村,一次性给予基础设施投资额30%的补助。单个村补助最高50万元。
18·历史文化名村、美丽乡村等发展乡村旅游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另行规定。
19·鼓励利用农村闲置房发展乡村旅游,对按“四统一”模式规范建设的旅游特色村(必须有经营户3户以上,房间25个以上),经验收合格并运营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间一次性给予改造补助;单个经营户一次性规范改造15个以上房间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另行奖励经营户1万元;对成立协会统一经营的旅游特色村,房间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用于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20·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参加国际、全国、浙江省旅交会获奖的,分别给予参展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21·对在旅游规划范围内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元/平方米;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并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六、强化旅游队伍建设
22·旅游人才政策参照县委〔2012〕28号文件执行。另外,对引进旅游行业高级管理人才,在我县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担任AAA级景区、三星级饭店总经理,AAAA和AAAAA级景区、四星和五星级饭店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给予企业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硕士生奖励2万元,博士生奖励5万元;被县旅游主管部门评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导游人员的分别每年给予2400元、3600元和4800元的补助;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在本县内服务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3·对县内旅游业务培训机构,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旅游企业员工培训列入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计划;对就读于县职业技术学校旅游专业(导游、饭店),毕业后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或者饭店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与我县旅行社、饭店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满2年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旅游企业员工参加省市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按省市竞赛同额奖金予以奖励。
七、附则
24·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其中市场营销专项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引进、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标准化、智慧旅游、企业提升、行业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本意见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性奖励(补助),专项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
25·以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经旅游、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26·本意见中涉及的同类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已经享受县政府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27·本意见中旅游企业,是指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推荐饭店和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发改部门立项的旅游项目单位。
28·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补助)项目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并收回奖励(补助),并取消三年的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29·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0·本意见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