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裕军):
本委已受理何海波、高云信等6人诉你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4年3月3日9时在武义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四楼402室(明招路1385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7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