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本局于2014年6月24日对当事人武义佳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号:330723000052382;组织机构代码:59720754-8) 未批先产一案依法作出武环罚〔201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主要生产防火门芯板,该项目于2012年5月筹建并投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配套。2014年4月9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武义佳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环保局,账号:133502730000002316200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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