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及各经营单位: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不能控制,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武义县公安局、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决定,在城区、工业园区、景区(点)及重要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工业园区、景区(点)及重要公共场所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对因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肃查处;
三、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和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销售、兜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局严肃查处;
四、对不听劝告,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森林防火队伍的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
六、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各企业、单位应当加强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维护公共安全。
武义县公安局
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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