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近日,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感到非常后悔,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年初,何某承包了一间店面,从事活狗肉贩卖生意。他从金华市某市场上批发大量的狗肉,经过初步的加工,拿至店中贩卖。1月16日,县工商局进行食品安全例行巡查,对其狗肉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何某贩卖的狗肉含有有毒物质氰化物,其含量超出国家规定。县工商局立即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何某立即停止相关生狗肉的销售。但何某接到通知书后,为了减少损失,获取更多利益,罔顾国法,仍对同批次的有毒狗肉进行销售。
3月2日,永康市公安局在查处相关案件过程中,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抓获,并将何某移交给县公安局。7月2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本着严厉打击食品犯罪的精神,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对被告人何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了宣判,对被告人何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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