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商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此外,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