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近日,一件外来务工人员成植物人的纠纷在我县司法局与安徽省祁门县司法局的联合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10月23日,安徽省祁门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康某与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纠纷调解一案来我县司法局寻求协助。
康某为安徽省祁门县人,2008年来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打工。2014年7月19日康某突发疾病,经多方抢救,现为植物人状态,靠仪器维持呼吸。现康某家属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服务,要求颐家工贸有限公司给予35万元的补偿。
县司法局初步了解情况后,立即指派县调处中心介入调解。我县金牌调解员周元妲接手该纠纷后,对双方情况进行了了解。康某是家中顶梁柱,上有7旬父母,下有11岁女儿,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元,其余开支4万元,家中已债台高筑。颐家工贸公司对康某提出的补偿要求,认为本公司已按规定给康某缴纳各项保险,而康某非工伤,企业无法律责任,并已出于道义垫付医疗费用15.4万元,提出康某医疗保险报销款归企业,企业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康某3万元。经初步调解,家属方补偿要求降到28万元,企业方表示要向老总请示后再给予答复,约定第二日再谈。
周元妲在调解过程中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企业认为康某是自身疾病导致,并非工伤,企业无法律上的赔偿义务,并已先期垫付15.4万元的医药费,企业已仁至义尽了。于是周元妲私下以情、理、法多种方式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并拿出不久前的一个案例做比较,使企业方的态度有明显松动;同时她又与祁门县司法局共同做康某家属工作,指出企业在法理上并无赔偿康某的义务,是出于人道主义对职工康某作适当补偿,打消他们索要过高补偿的念头。
10月24日上午,康某家属与颐家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协议:颐家工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康某家属6万元,并配合康某家属做好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工作,已垫付的15.4万元医药费不予追讨,同时结清康某的剩余工资;康某解除与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其家属放弃其他一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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