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将9401809091(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为“A/B”,即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需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去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认监委就联合发布过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俗称“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金华检验检疫局武义现场办提醒,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进口商及出口生产企业应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了解相关报检程序,以免开检日期临近耽误货物的正常通关;进口企业应关注即将实施的儿童安全座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与相关认证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尽快完成CCC认证检测,以免影响市场销售;进口企业在进口儿童安全座椅时要确保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即《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GB 27887-2011);出口生产企业应按输入国标准要求生产儿童安全座椅,做好产品质量控制,以免检验不合格而无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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