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以及《武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武义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其中,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和主要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为重点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露天焚烧。要组织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焚烧行为;要大力开展禁焚工作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禁焚政策,全面营造禁焚氛围。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露天焚烧行为,县城管执法局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县城管执法局12319。
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
武义县文明办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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