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金线下陈村村口地段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张某驾驶轻型箱式封闭货车与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导致其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右前轮爆胎,之后该车失控撞向路边行人卢某,造成卢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该事故的赔偿问题中,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因为只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对于高额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及时赔偿而悔不当初因置换车辆而没有为其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众所周知,没有投保保险的机动车是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被交管部门查处到后,不仅要当场扣留机动车,而且面临的是保费的2倍违法罚款。第三者责任险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财产损失及赔偿费用的有效保险,虽然投保交强险亦可上路行驶,但交强险在对第三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与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无法切实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警方温馨提示:法律不仅是社会道德的准则,更是人身权益的保障者,在日趋复杂的现代交通环境下,完善的保险不仅可以保险驾驶员的人身权益,更能保障他人的人身权益。
(谢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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