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2P网络借贷案例及现状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意为“个人对个人”借贷,也称为“人人贷”。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对接,建立借贷关系,一方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获得利息收入。按正规操作,在借贷过程中,P2P公司只充当信息中介,向借贷双方收取手续费,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模式,使得小额贷款的形式表现出了更加灵活、便利及市场化的特点。通过对几起涉案的P2P网贷从业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一方面,当前P2P借贷从业单位、人员、金额快速增长,行业发展态势迅猛;另一方面,从业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且整体监管乏力,存在较大风险性。从全国其他地区经验来看,由P2P网贷公司资金链断裂所引发的涉稳事件并不鲜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从政府层面着手综合治理、加强监管已经很有必要。
E租宝,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15贷”网贷P2P借贷平台,采取承诺2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加奖励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存高达4.7亿元人民币。
二、P2P网络借贷潜在风险
作为金融创新中的新兴力量,P2P网贷存在时间短,特别是在中国发展的时间短,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速度非常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一)P2P网贷准入门槛低。P2P网贷平台设立的门槛低,该行业无资质要求,在网上花费不足2000元就能买到一个P2P网站模板,稍加修改再注册一个域名即可上线运营,成为一个P2P网贷平台,且无需任何审批,准入门槛近乎为零。这样的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建立成本和运行成本极低,随时可能倒闭。
(二)P2P网贷监管不到位。当前,在对P2P网络借贷规范上,国内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造成监管法律层面的缺失,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底数不清、人员不清、无登记、无监管状况,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部门。
(三)P2P网贷资金托管不成熟,容易监守自盗。一些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和诈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P2P网贷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调配权。实际上,即使与银行合作,仍然难以解决虚构信用标的挪用资金的情况,这样就容易造成其监守自盗。这个行业的发展除了需要行业自律,有关部门出台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很有必要。
三、作案手段特点
(一)宣称高额回报,吸引大众眼球。很多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大众眼球,在平台项目上宣称年收益可达20%以上,还承诺给投资者3%至7%的投标奖励,这种高收益让存在快速增值心理的投资者很快上钩,等很多人投入大量资金后,网站立即关闭,人员无法联系。
(二)宣传良好背景,增强投资者好感度。除了高收益,如果能向投资者传达P2P网贷平台由实力雄厚的企业投资设立,创始人在线上有良好的资金背景与投资经验,或者该平台有优秀的投资顾问团队等信息,这无疑能提升投资者对平台的好感度。为此,有些P2P网贷平台就通过伪造后台、装饰门面、偷梁换柱,甚至伪造各种资料等手段来高调宣扬公司的雄厚背景。
(三)以互联网为媒介,吸收投资者来参与。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吸收资金,其面向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借款人可能遍及全国各个省份,男女老少身份迥异,甚至是公司、企业、社团等,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的特点。
四、防范措施
(一)从法律上明确P2P网贷平台性质。P2P网贷平台的本质功能应该是提供咨询、场所和促成买卖,而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接触客户资金,应将P2P网贷平台界定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信贷服务机构。
(二)合理完善监管体系。一方面要鼓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另一方面要完善平台内控机制。由于网贷平台经营业务的区域性和地方化色彩非常强,因此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备案制度。还应建立健全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及担保机制,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大P2P网贷风险宣传力度。目前来看,一些媒体对P2P认知不够,把关不严,客观上对相关违法业务起到推动、纵容的作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规范宣传,注重对P2P网贷平台规范运作模式、所投资的平台的资质、参与出借的项目的宣传介绍,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
(四)加强预警防范和违法犯罪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预警防范,对违法犯罪依法打击。还要积极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P2P非法融资平台的前期清理处置,及时受理群众报案,对涉案人员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逃亡。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