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日前,县消防大队依法提请县公安局,对因违反规定在装修现场使用明火作业的电焊工熊某和杨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和5日的处罚。
6月7日上午,县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位于桐琴镇赵宅村的一酒吧内部装修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杨某、熊某2名电焊工正使用明火进行焊接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没有安排专人在作业现场监护,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县消防大队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填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对2人进行传唤调查。经调查发现,熊某为贵州人,杨某为湖南人,2人都是经朋友介绍过去帮忙的,都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2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属违法行为,大队经报县公安局批准,分别给予熊某和杨某行政拘留3日和5日的处罚。
在此,消防部门提醒,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