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的规定,为切实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经研究,决定在下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抽查时间: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监督抽查范围
(一)监督抽查的重点单位为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加工企业;
10.高层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除重点单位外在监督检查范围内的一般单位。
三、监督抽查的内容
根据公安部120号令的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监督抽查的工作量化标准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配套制度“达到每年每个消防监督员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36家、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12家量化标准”的要求,下半年每个消防监督员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18家、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6家。
五、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并自接接受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抽查活动。
武义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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