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众所周知,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可是许多人还不清楚,故意破坏火灾现场,也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日前,我县3名男子就因故意破坏火灾现场,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8月22日中午11时2分,位于泉溪镇的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旁一仓库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县消防大队立即调派4车18人和辖区专职队赶赴现场处置,经过1个多小时的奋战,大火被彻底扑灭。火灾扑救结束后,县消防大队及时封闭了火灾现场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场,以便开展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然而事故发生当晚,租用在该公司仓库开油漆店的童某未经消防部门同意,就擅自安排赵某、林某等小工在晚上人少一点的时候把着火仓库内存放的二十余只油漆桶清理一下。童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大队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宣传教育后,童某等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县消防大队和桐琴派出所经报公安局批准,依法对童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赵某和林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据消防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火灾现场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破坏物证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重者处以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500元,轻者予以警告或1—500元的处罚。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应遵守法律,切忌发生擅自清理、移动等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以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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