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近期,我县一男子因非法狩猎被县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取保候审,面对家人,他后悔莫及。
梅某今年48岁,在村里一水塘里养了一些鱼和虾,眼看水塘里的鱼虾引来了许多“水蛇”,梅某决定将蛇捕捉拿到市场上售卖。7月27日至28日,梅某用塑料网笼制作的捕蛇工具“虾网”到水塘放网两次共捕获野生“水蛇”20条。梅某拿着这20条水蛇在菜场销售时被当场抓获。
民警在清点时发现,梅某的网兜里共装了20条“水蛇”。经鉴定,该20条“水蛇”均为赤链华游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由于梅某非法狩猎的蛇类数量达到20条,他当即被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梅某交代,之前也捕捉过一两条蛇,都是自己吃掉的,也没想到这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认为“水蛇”只是普通的动物,不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诱捕野生蛇类,非法狩猎野生蛇类20条以上即要追究刑事责任,50条以上则为重大刑事案件,要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据县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民警介绍,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梅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普法时间:
肯定很多人会诧异,捕几条“水蛇”也构成犯罪?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捕捉100只(条)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希望心存侥幸的非法狩猎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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