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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未经审批挖石料出售 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2018年06月07日 08:56:45  武义新闻网  网友互动交流  字体:

  通讯员 徐奕

  武义新闻网讯 法律明令禁止个人私自采挖砂石,然而受利益驱使,董某及其余3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矿。近日,国土部门发现该线索后,移交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线索核实侦办。

  某村干部假借村委会的名义以给本村某坑地块修建垃圾场和进出道路降坡为由,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便对该坑地块进行挖掘,并将挖掘出的石料对外进行销售。

  整个过程持续2个月之久,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董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派嫌疑人董A、嫌疑人董B进行现场管理,并雇请挖掘机老板章某进行挖掘施工。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同检察院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勘测,经后期鉴定,现场非法开采点的方量面积为8834.6平方米,开挖总方量为44480.73立方米。整个开采过程中共非法获利50余万元人民币,挖机老板章某获得挖机施工费30万元。

  经调查,嫌疑人董A、嫌疑人董B在明知未经过审批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仍然在挖掘现场从事现场管理、记账、管理钱款等工作。而挖机老板章某在明知未经审批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仍在现场负责挖掘工作并从中牟利,已经触犯到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

  目前犯罪嫌疑人董某、董A、董B以及章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下一步,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还将继续关注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态,继续践行维护辖区良好治安及生态环境的忠诚誓言,还当地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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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初审:张莹   编辑: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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